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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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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彭易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30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彭易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彭易辞去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上一篇:关于刘新平、陈明光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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