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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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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彭敏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彭敏辞去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上一篇:关于向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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