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向艳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向艳辞去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