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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录入时间:2023-07-11     浏览:11566

2023616日乐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资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乐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在我县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坚持依照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检查全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落实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公开、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原则,监督落实法律规定,维护法治尊严,增强工作实效。

 

第二章 选题与计划

 

第五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第六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下列内容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关系全县中心大局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四)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在督查、调研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县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在征求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通过后需要调整的,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应与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相衔接。

执法检查计划应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县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前期调研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研究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的;

(三)检查对象;

(四)重点内容;

(五)人员组成;

(六)地点和时间;

(七)方法和步骤;

(八)纪律和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施执法检查,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为主体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县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问;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召开视频会议、线上评议、大数据技术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抓好执行。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深入了解实施法律法规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具体改进措施、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报告。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该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 报告与审议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做出解释的建议;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

(六)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接受检查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邀请县人大代表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列席相关会议。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受托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按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汇总形成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以常委会名义印送县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在6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县一府一委两院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意见稿,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要仔细审查是否回应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切、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切实可行,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县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印送常委会会议,可同时责成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

(四)向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宣传与公开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县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乐至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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